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能源局 www.Meitanwang.com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3月22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落实“煤矿自查自改”“企业内部检查”“监管排查”和“监察执法”四个100%要求,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和集中攻坚取得实效,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安委会部署推动的重要工作。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的重要抓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认识,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的检查执法活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领导小组,并进一步细化方案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研究推进,扎扎实实组织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
二、从严开展自查自改
(一)煤矿全面自查自改。由煤矿矿长(主要负责人)牵头,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问题隐患自查自改。既要查现场隐患,也要查制度制定、人员配备、技术管理、责任落实和通风系统、供电系统、重大灾害防治等系统性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纳入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逐项推动整改落实,将各项风险有效防控在各岗位各环节,在排查解决存量隐患和问题的同时,有效防范增量隐患的产生。参加人员要涵盖煤矿生产所涉及的地质(水文)、采矿、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和专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严格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的附件(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中所列出检查内容和检查依据,逐条逐项描述煤矿实际情况及现状(现状描述要全面,细化到每一条井巷、每一台设备、每一个灾害治理工程和每一个岗位,设备设施的型号、指标、参数等均应具体、明确),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监管主体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同时报送上级公司。2021年上半年问题隐患自查自改已完成的要核查自查自改组织形式、自查内容和问题隐患查找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未开展的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开展。
(二)煤矿上级公司全覆盖督查。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安排,按照“一矿一组”要求派出工作组进驻所属煤矿,监督检查所属煤矿自查自改工作,蹲点指导所属煤矿落实整改措施。既要对下属煤矿开展排查,也要对自身问题进行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包括推进优化布局和资源整合内容)。要按照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黔能源煤炭〔2020〕34号)和第86号令等有关法规、规定,查机构、查人员、查体系、查制度、查职责、查落实情况。要深入分析研判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并纳入三年行动“两个清单”进行整改,完善治根治本的制度措施,保障所属各矿安全投入,确保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解决问题。
对拟成立独立公司的煤矿,在煤矿未独立前其上级公司也要按要求对所属煤矿派驻工作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拒不接受集团公司检查指导的,集团公司要及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主体单位报告。
(三)监管监察部门督促。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每次开展执法检查前,都要查阅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报告。对问题隐患自查自改不符合要求或自查自改报告未按要求描述矿井现状、内容缺项多、内容不真实的,要督促煤矿重新全面组织自查自改并认真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对不能提供自查自改报告的煤矿企业(煤矿),要督促煤矿尽快完成问题隐患自查和报告编制工作,并建立隐患排查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时开展或完成隐患自查自改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对认真开展问题隐患自查并按“五落实”要求整改的,依法免予或从轻处理处罚;对煤矿企业已认真自查并按规定正在整改的隐患,监管监察部门仍坚持立案调查并拟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并有充足理由。 |